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和平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提出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张**的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56号-4-401,且原告的住所地也在天津市和平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6900元,全部退还原告天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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