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卞*与天津津南区华润万家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管辖裁定书
陈*与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民生**温州分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邹*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齐鲁**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福**限公司、天津北**理有限公司、天津北**有限公司、天津北**限公司、天津国**有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