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环**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环**检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环**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7元,减半收取1103.50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布**有限公司与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科仪工业(天**限公司与任**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安盛天平财产保**天津分公司、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杨**与黄**、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陈**、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金碧**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