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与青岛屈**店有限公司天津**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凤诉被告青岛屈**店有限公司天津**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尚*凤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尚*凤诉被告青岛屈**店有限公司天津**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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