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尚*凤诉被告青岛屈**店有限公司天津**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尚*凤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尚*凤诉被告青岛屈**店有限公司天津**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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