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焕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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