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焕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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