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城建**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建**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城**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城**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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