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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孟**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查过程中,2015年11月3日,再审申请人孟**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孟**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孟**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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