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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