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校强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邢校强与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校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应履行偿还借款3750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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