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6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杨**与赵**、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张*,张*,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天津谨**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孙**与天津谨**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金宝鼎**有限公司与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品运输场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天津易**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