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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鼎**有限公司与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宝鼎**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宝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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