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天津谨**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孙**与被申请人天津谨**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天**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谨**限公司在天津绿博**份有限公司价值170450元的股权。天**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案外人张*以其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南侧天涛园--房屋作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担保并提供现金担保。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滨功诉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查封了案外人张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南侧天涛园--房屋。2015年4月3日天**委员会做出(2014)津仲裁字438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现已经生效。2015年9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张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南侧天涛园--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张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南侧天涛园--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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