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张*、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西*二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0日案外人范**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范**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范镇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范镇涛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