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天津市咏**询有限公司、天津天发**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天津市咏**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天发**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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