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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天津市河东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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