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中北支行、中国东**天津办事处、天**业银行营业部(三方债权均已转让给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公司、天津**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天津**公司称,2011年4月18日作出(2004)二中执字第628号、(2011)二中执恢字第22、23、2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天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119952号)建筑面积23951.42平方米房屋及土地面积36826.91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东丽国用96字第00475号)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最终裁定将房屋及土地抵偿给天津市**有限公司。为此,以该房屋及土地的评估拍卖未通知异议人,程序存在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天津**中北支行、中国东**天津办事处、天津**营业部与天津**公司、天津**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天津**营业部与天津**公司、天津**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2004)二中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天津**营业部于200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4)二中执字第462、463、464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1)二中执恢字第22、24、25号。

天津**中北支行与天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天**证处作出(2004)津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中北支行于2004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4)二中执字第628号。

中国东**天津办事处与天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6)二中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天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民法院作出(2007)津高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东**天津办事处于200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7)二中执字第358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1)二中执恢字第23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天**业银行营业部、天**业银行中北支行于2010年3月1日分别将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天津办事处,于2010年3月1日在天津日报公告通知被执行人。中国信**天津办事处于2010年9月7日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在天津日报公告通知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东**天津办事处于2010年3月1日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天津市**修中心,于2010年3月1日在天津日报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天津市**修中心于2011年3月25日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在今晚报公告通知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天津市中**估有限公司对天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建筑面积23951.42平方米房屋(图纸上所标1、8号建筑物不包含在内)及土地面积36826.91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财产价值评估,评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409.7万元,评估报告已送达各方当事人。2011年1月13日委托天津市**限公司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5409.7万元作为保留价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登记流拍,2011年3月25日降价20%以4330万元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登记流拍。因天津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将流拍的天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的建筑面积23951.42平方米房屋(图纸上所标1、8号建筑物不包含在内)及土地面积36826.91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4330万元抵偿给天津市**有限公司,剩余债权608.33万元以物抵债后放弃。

2011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04)二中执字第628号、(2011)二中执恢字第22、23、2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申请执行人由天津**中北支行、中国东**天津办事处、天**业银行营业部变更为天津市**有限公司;二、解除天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01195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丽国用(96)字第00475号)建筑面积23951.42平方米房屋(图纸上所标1、8号建筑物不包含在内)及土地面积36826.91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查封;三、将天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01195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丽国用(96)字第00475号)建筑面积23951.42平方米房屋(图纸上所标1、8号建筑物不包含在内)及土地面积36826.91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4330万元抵偿给天津市**有限公司,剩余债权608.33万元天津市**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四、将天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01195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房东丽他字第0100000012号)建筑面积23951.42平方米房屋(图纸上所标1、8号建筑物不包含在内)及土地面积36826.91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天津市**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及相关手续费由天津市**有限公司缴纳;五、本院的(2004)二中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六、天津市公证处的(2004)津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七、天津**民法院的(2007)津高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04)二中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07)津高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天**证处作出的(2004)津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04)二中执字第628号、(2011)二中执恢字第22、23、24、25号民事裁定书,已明确上述执行的案件执行终结,执行异议提出的期限,应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鉴于上述案件已执行终结,故异议人天津**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不属于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天津**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