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傅**与被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宁*一次性返还原告傅**借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360元,由被告宁*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675-1、2、3、4号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宁健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利民道交口东北侧龙云大厦1120、1121、1122、1123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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