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来诉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樊*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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