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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诉请撤销的滨海规国执字(2015)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虽以行政处罚为名,但其实质内容应为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该决定书认为,因原告在征地过程中对地上物补偿提出异议,拒绝搬迁,导致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工程无法施工,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原告15日内交出土地。本院认为,因该处罚决定书系国土资源部关于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津汉高速-海景大道)滨海新区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91号)的后续行为,故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而不具有可诉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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