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张*芹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需要被告作为的情形已经消失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此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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