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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5月5日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同年5月18日开庭审理,并有(2015)东民初字第2046号判决书,判决下达后至今,目前原、被告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张;

2、(2015)东民初字第2046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685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目前没有分居,且被告前段时间腿部摔伤,原告还在照顾被告,虽然生活中有小矛盾,但是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也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朱**,现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而成诉。被告自2015年5月起在外租房居住,自此双方分居至今。

原告曾于2015年5月5日起诉被告离婚,后经(2015)东民初字第2046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不准离婚。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后于上诉期间撤回上诉。

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恋爱并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在较长的婚姻生活中应当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难免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双方应当互敬互谅,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关心,妥善处理问题,遇到矛盾争吵,也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保持冷静和克制,多考虑彼此的感情以及家庭的重要性,以化解矛盾为主,而不是通过离婚解决问题,这样既伤害了夫妻感情,也无助于家庭纠纷的解决。

本案中,原告系第二次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双方仍有感情,希望挽救双方的婚姻,不同意离婚。原告于庭审中陈述的离婚理由,也并非原则性问题,同时也并未提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而此时,给予双方一次挽救婚姻家庭的机会也是必要的。同时,原、被告也应在双方的日常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以实际行动建立起对彼此的信任。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可以挽回的。

关于双方分居时间一节,被告当庭自认其自2015年5月开始在外租房居住,虽被告否认双方分居,但被告并未提供在上述时间后原告来到被告该住处居住的有关证据,因此,应当认定双方自2015年5月起开始分居。

故而,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当本着对婚姻负责、对子女负责的态度,审慎的考虑婚姻问题,努力维护家庭和婚姻的完整性,双方的矛盾是可以通过彼此的沟通协商解决的。故而,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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