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琳**(天津**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琳**(天津**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