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6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字第2609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2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