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吴**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6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字第2609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2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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