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朴文泽诉刘**、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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