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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伟*、被告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可,自2013年开始,因双方性格不合,在生活中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的恶习特别多,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我虽经多次努力,但是双方感情始终不能和好,我们双方自2014年10月分居生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薄**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上次原告起诉我离婚撤诉后,我主动找过原告,我认为我们感情还在,我希望和原告继续过日子,只不过我们双方欠缺沟通,我会主动和原告沟通,并改正自己存在的不足。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双方自2008年10月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14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6月25日,原告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后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及包容所致。现被告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交流,并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再固执离婚。今后被告应改正自己的不足,积极主动与原告多沟通交流,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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