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张**、裴*、岳**、安盛天平**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申请撤诉,本院依法照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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