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与被告天津**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98元,减半收取559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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