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敬林与天津港保**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与被告天津**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98元,减半收取559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