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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强、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开始,原、被告经常争吵,2012年1月至2013年5、6月份,争吵比较频繁。原、被告双方认为感情破裂,曾于2013年6月协商一致,同意协议离婚,后经原告父母规劝,未办理离婚登记。2012年10月26日,原、被告共同向天**行贷款人民币680000元,截止2015年12月尚欠本金人民币634560元。2013年11月1日,被告因涉嫌诈骗被刑拘,至此,原告才得知被告在外面实施诈骗,并已涉嫌犯罪。2014年10月22日,天津**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4年12月25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5年3月23日,天津**民法院作出(2015)红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以支持原告服刑为由,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认为双方感情早已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634560元由被告偿还50%,即3172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尚有感情。原告之前也向被告表述过愿意等被告出狱。对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没有考虑太多,只是不愿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某某于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居住在原告孙某某名下坐落天津市XX区XX园XX号楼X门X号房屋。2012年10月26日,原、被告共同向天**行贷款680000元,其中430000用于偿还婚住房房屋贷款。截止2015年12月3日,尚有房屋贷款人民币634561.24元未清偿。2013年11月1日,被**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2日天津**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告孙某某曾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被本院以(2015)红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诉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复印件、天**行个人贷款余额表、(2014)二中刑初字第91号判决书复印件、(2015)红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入狱服刑之前,双方并未分居生活,亦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告作为丈夫有责任帮助被告在狱中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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