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市**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康**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7096081.12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环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康**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96081.1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