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天津海天新世纪教育信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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