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朱**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1960.55元,已执行标的6913.57元,未执行标的35046.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仲裁委员会(2014)第33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