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朱**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1960.55元,已执行标的6913.57元,未执行标的35046.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仲裁委员会(2014)第33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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