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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冀文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西民四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柴锐敬,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冀笑琰、王**,被上诉人冀文士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四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还上诉人王*。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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