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交一航**有限公司与启东丰**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交一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东丰**限公司船坞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被申请人不服判决向湖北**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申请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启东丰**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64158.17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中交一航**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启东丰**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64158.17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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