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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公司与渤海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限公司与被告渤海**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经偿还部分保证金,且剩余的保证金也达成了协商,故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48元,减半收取6574元,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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