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津南开支行与张**、任海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张**、任海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津南开支行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津南开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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