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贻成融科(天津**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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