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天津华**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天津华**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