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韩**与被告天津日**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天津日**限公司给付原告韩**防暑降温费976元、冬季取暖补贴670元,以上共计164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天津日**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5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字第11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