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北京**程公司、天津西青**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北京**程公司、天津西青**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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