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北京**程公司、天津西青**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王*与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岳*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天津日**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韩**与天津日**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寅存实业投资(天**限公司与天津**勘察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朱**等与张**、滨州**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滨州**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张**、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