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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2年初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举办正式婚礼,亦未共同生活。婚后,原告即长期出国在瑞士工作,被告一直在国内工作,原、被告婚后未育子女,双方经济上各自独立,也未共同购置房屋及汽车等大额财务,无共同存款。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充分,感情基础薄弱,属于闪婚。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并无共同语言,双方在很多问题的看法及理念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原、被告婚后即长期两地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未购置房产及汽车等贵重财产,亦无子女,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存款及其他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未举办正式婚礼,亦未长期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结婚后,原告即长期在瑞士工作,被告在天津工作,双方长期两地生活。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告一直在国外工作,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准许。双方无房屋及其他财产需要分割,离婚后双方住房自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

二、原、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三、双方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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