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圣**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泰达**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圣**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为50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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