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天津日**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徐**与被告天津日**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天津日**限公司给付原告徐**防暑降温费976元、冬季取暖补贴670元,以上共计164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天津日**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5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字第11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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