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天津市北**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4元,由原告刘**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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