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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鲁*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其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哈密里3号房屋早已拆迁,现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与古海道交口处鼎润公寓3-1-1001号,认为本案应移送天津**民法院管辖。经询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鲁*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与古海道交口处鼎润公寓3-1-1001号,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鲁*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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