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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津**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天津**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是被告退休职工。2011年原告办理特岗退休,但与原告从事同样特岗工作的其他员工每月退休工资高于原告。造成原告退休工资低的原因是被告过错造成。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工资差额5251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1999年3月31日终止。2011年11月天津**业介绍所作为用人单位为原告办理特岗退休审批手续,原告自2011年12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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