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南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南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