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天**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南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南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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