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西*三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12534元,减半收取56267元,由上诉人天津**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