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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天津**二保育院、天津市**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第二保育院(天津市**童医疗康复院)、被告天津市**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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