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第二保育院(天津市**童医疗康复院)、被告天津市**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锦州银行**放南路支行与天津**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天津市**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锦州银**天津分行与天津**有限公司、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深度**划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天津市**理委员会撤销备案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褚**与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银**天津分行与林**、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石卫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天津市**责任公司、天津市**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