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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