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涟水**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刘**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一**限公司与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结案裁定书
孙**与天津市河**服务管理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越秀路街道办事处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太平财产**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与万都(天津)**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太平财产**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